第一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判刑等),学校相应做出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四条 偷窃、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利用电脑、手机、网络或其它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吸毒、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情节轻微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私自在外租房,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将异性留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行为及情节严重者,且造成恶劣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违规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打架斗殴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打群架为首者、邀约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在校园从事宗教活动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酗酒肇事者,参照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 凡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扰乱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一学期累计旷课不超过一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周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连续旷课超过两周或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按放弃学籍、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夹带等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未经学校审批在校园内或互联网上参与“校园分期贷”等相关金融活动或推销相关金融产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买卖论文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条例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或者退学处理,经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二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按照处分种类设定期限:警告期限6个月;严重警告期限8个月;记过期限10个月;留校察看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满,学生可以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学校决定是否予以解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的文书档案和学生的个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接到开除学籍书面通知之日即应办理离校手续,并于5日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应该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给予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要告知学生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经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委员会将按照《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给予学生处理和处分的审批权限及其程序:(一)学生处分审批权限:警告、严重警告由教学院审批,报学生工作处备案;记过、留校察看由学生工作部(处)批准,报学校备案;开除学籍由学校审批,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二)教学院提出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报告和处分建议,应该具备下列材料:(1)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2)学生违纪的主要事实材料;(3)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或申辩材料;(4)班主任、教学院领导意见。(三)学生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学生所在教学院负责送达,并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和教学院文书档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