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我校学生转专业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校转专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鄂教学[2014]4号)和《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鄂职院发[2017]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三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四条 转专业须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尊重学生意愿,统一规划的原则办理。
第五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确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相关成果证明,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
第六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只能在进校后第一学期末或第二学期末进行。原则上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七条 转专业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须填写《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院(系)签署意见同意转出后,由转入院(系)予以考核并签署意见,并由转入院(系)将学生转专业基本信息及院(系)意见在公告栏上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该生即为拟获准转专业学生。
(二)拟获准转专业学生仍须参加原专业期末考试,于下学期开学后二周内由转入院(系)统一报教务处审批,审批通过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八条 拟获准转专业学生报教处审批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
(二)学生手写转专业申请书;
(三)符合转专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转入院(系)公示情况;
(五)跨院(系)转专业需提交学生已学课程成绩单;
(六)跨院(系)转专业需提交学生表现鉴定;
第九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如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程已经及格且在内容与程度上不低于转入专业的相关课程,则成绩有效,否则应重修。对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补修。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