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是高职院校综合训练学生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增强实践技能,成为一名合格学生的重要教学环节。为使各系、各教研室能正确解决学生实习中的诸多问题,特制定《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条例》。
一、管理组织
第一条 实习教学在主管院(校)长领导下进行。
第二条 教务处是主管实习的职能机构。各系、各院属单位是组织实习教学的主体,财务处、办公室方面提供保证。各部门、各单位应分工负责,协同完成实习教学任务。
第三条 教务处职责
(一) 研究制定有关实习工作的政策、条例、规定。
(二) 审定全校的实习安排计划。
(三) 控制全校的实习经费,监督其使用。
(四) 按照实习大纲开展教学工作的检查。
(五) 组织全校实习工作的经验交流。
(六) 协助各单位联系校外实训基地、教学医院,并签定协议。
第四条 各系职责
(一) 按照培养计划要求,制定实习教学大纲。其内容应该包括:
·实习目的和任务;
·实习内容;
·程序及时间安排;
·实习方法和指导原则;
·实习纪律、考勤制度;
·实习作业要求和考核办法。
(二) 各系副主任和有关教研室主任应有计划地与本系对口的校外实训基地或教学医院取得联系。到年底时要就本届及下一届学生实习实训的各方面问题进行商谈接洽;各系应在每年的年底将本系各实训基地或教学医院的名单、直接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汇总报到教务处;此外,应将本届各专业学生实习的具体情况及实训基地、教学医院的反馈意见以书面的形式报到教务处,以便实习工作的综合管理。
(三) 每年上半年即最迟在6月份之前,各系应将本系下学期各专业学生实习计划方案(包括各专业具体实习单位的汇总名单、学生的实习分配安排、具体管理规则以及各实习点的指导老师的名单)报到教务处以便统一管理、协调。
(四) 每年10月中旬,各系应将本系各专业主要实习点的本届实习学生的实践教学检查方案(包括学生考核或考试试卷、考核方法、时间以及负责考核的专业老师)报到教务处,以便教务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协助各系开展实践教学的检查工作。
第五条 领队和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 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工作,保证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 带队教师要提前到实习单位熟悉并了解情况,拟订实习教学实施计划。包括:
·实习地点与岗位;
·实习学生的分组与教师的分工;
·实习内容和要求;
·实习程序和时间分配;
·请专家、技术人员讲课及参观时间安排。
(三) 组织学生熟悉实习大纲和实习教学实施计划的各项内容。
(四) 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报告,解答学生实习过程中的疑难问题,保证实习大纲的完成。
(五) 加强管理,严格考勤,对违纪现象及时发现及时批评,对情节严重造成极坏影响的学生,有权停止实习,并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及程序进行处理。
(六) 对实习期间的突发事件,应及时与学校取得联系,并主动接受实习单位的指示和帮助。
(七) 认真做好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工作,并及时上报。
(八) 实习期间的经费使用要及时清理,及时结帐。
二、实习基地
第六条 各教学副院长及教研室主任在教学系主任的指导下协同制定学院内外教学医院或实训基地的建设计划,在教务处的协作下,联系、选定实习医院或实训基地,并将结果上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七条 每年在进点前二月左右,由各系召开学生实习工作会议,总结上届实习工作,落实下届实习准备工作。进点前一周由各系做好一切实习准备工作。
第八条 选定的实习基地应派有经验的教师负责指导毕业实习,根据学院的实习大纲,明确实习目的要求,时间安排,落实实习计划的实施和完成。
三、组建实习组
第九条 由各系与学生管理干部提出选送到各实训基地、实习医院的学生名额计划,报教务处,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
第十条 由各系与学生管理干部,选出各实习组学生干部,建立各实习点的团支部。
第十一条 由各系结合各自专业特点,制定实习大纲及各专业实习学生管理规则,经教务处审定后,在实习前由各系印发给每个实习学生,分发给各实习医院的带教教师。
四、实习期间的管理
第十二条 实习期间指导教师对学生要全面负责,严格要求,认真督促检查学生的实习情况,了解学生的思想表现和存在问题等并及时研究改进方法,不断提高实习质量。
第十三条 年级学生管理干部要定期到各实习点了解情况,协助各实习基地或教学医院做好学生的行政管理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
第十四条 各系应加强与教学医院及实训基地的联系,检查各实习点对实习计划,实习大纲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高职院校的实习指导由系和教研室具体组织实施,指导教师应由实践教学经验丰富、对实习现场熟悉、有一定职业责任感及职业道德优良的老师担任。
五、实习考核
第十六条 由各系负责会同实训基地或实习医院有关科室对实习学生进行全面考核。评定的成绩、评语,务必于实习结束后一周内报各系,并将总结报教务处。
第十七条 学生实习应遵守《校外实习学生手册》。
第十八条 对实习中违章、违纪的学生按《湖北职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实习考核分理论考试和实习结束的操作考试,由各系副主任和各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考试。
六、附则:医类学生实习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 各系应充分发挥各位老师、学生的积极性,努力创建新的实习基地,巩固并管理建设好已有的教学医院,教务处将尽力给予支持和协作。
第二十一条 各系要发挥团队合作精神,强化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效率性。在目前省内十几所有联系的教学医院中,在教务处的协作之下,各系应主动与对口教学医院建立良好的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二十二条 医类指导老师应根据《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条例》履行职责。对于指导老师的工作量,各系应予以适当考虑。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