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需要,购置优质低价的仪器设备;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投资效益;对所购仪器设备进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各种经费渠道购置或外单位调入、捐赠、自制的单价在200元(含2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均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分配,提高效益”的原则,在分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校企合作处和使用部门共同管理。
第五条 各使用部门应有一名领导负责本部门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并根据规模大小设专职或兼职管理员1-2人,各实验室应有仪器设备保管的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维修等工作。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申购与审批
第六条 各使用部门要根据实验室建设规划、专业设置、教学与科研发展方向、生产及管理的实际需要,综合现有设备、经费条件、轻重缓急、市场供应状况等因素,经集体讨论确定申购计划。
第七条 各使用部门在每学期末将下一学期仪器设备经费预算计划,经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校企合作处。校企合作处将全校上报的预算汇总,并根据实验室建设规划、专业结构和学校发展实际,初步确定仪器设备经费预算,报学校领导审核批准。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八条 所有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方可落实采购。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按已批准的采购计划执行。各种经费渠道仪器设备的购置,原则上均应由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统一招标采购;对于流标的,经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同意,由校企合作处组织专班采取谈判、询价等方式采购。特殊情况或专用设备,须经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同意或授权后,可由使用部门自行采购。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由校企合作处、财务处、纪检、使用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专业教师一起验收。
第十一条 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破损、短缺和质量问题的,使用单位应做好记录,及时报告,以便在有效期内向供方提出交涉,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将验收合格仪器设备清单报校企合作处,由校企合作处设备管理人员将每件教学仪器设备输入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建账后,由使用单位负责办理付款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 调拨、赠送或自制的仪器设备,也需按规定手续办理验收、作价和建账工作。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与保管
第十四条 使用部门对仪器设备的使用与保管必须有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要制定操作规程,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使用人和保管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由使用者认真填写教学仪器设备使用登记册,并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卸改做它用。对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经过培训和考核,实行“持证操作制”,使其按规程操作和维修仪器设备。
第十六条 使用部门要对仪器设备随时随地进行维修、维护,并做好记录,确保仪器设备完好率。仪器设备的完好率要达到教育部规定的考核、评估指标,各使用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学校将逐步运用经济手段和目标责任制定期对全校仪器设备进行效益评估。
第十七条 使用部门的设备管理人员要不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清查,要做到帐、物、卡相符,并写出使用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对使用年限已超出耐用期、确已丧失效能的,经鉴定认为质量太差或损坏过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接近或超过新购价格者可申请报废,对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填写《学院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申请审批单》,部门领导签字报校企合作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签字,方可做报损报废处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报废设备由校企合作处于每学期末统一回收。报废仪器设备须经校企合作处核实处置申请审批单、帐卡和回收实物后,方能办理仪器设备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校内仪器设备调动,必须经校企合作处批准,并办理调动手续。一切未经校企合作处批准,本部门擅自调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调动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实验室仪器设备不准私自借出,如未经校企合作处批准私自借出、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全部损失。
第二十二条 丢失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要填写《学院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单》,部门主管领导签字,报校企合作处审核,如果能查明原因,因个人工作失误造成的,应由责任人按《学院丢失损坏仪器设备赔偿制度》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领用人或保管人在办理出国、调动、退休等离岗手续前,必须在本部门办理好仪器设备的清点移交工作,并由本单位出示证明,经校企合作处审核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四条 校企合作处每年组织开展教学仪器设备清查核对和效益考评工作。对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认真负责,科学使用仪器设备使其提高利用率和一贯爱护教学仪器设备、勤俭办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反之给予批评和教育,并作为先进评选和技术职称评聘的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