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鄂教高[2007]3号)等文件要求,加强高职院校“双师”结构和“双师”素质教师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省教育厅将在全省高职高专院校中设立“楚天技能名师”教学岗位。
第二条 “楚天技能名师”为高职高专院校流动教学岗位。“十一五”期间,在全省高职高专院校设岗150个。
第三条 “楚天技能名师”教学岗位实行聘任制,岗位聘期2年,面向省内外相关行业企业,由高职院校在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中公开招聘。受聘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不变更。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楚天技能名师”教学岗位在全省高职高专院校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专业或教学改革试点专业设置。每个专业原则上设置1个“楚天技能名师”教学岗位。
第五条 “楚天技能名师”教学岗位职责
1、完整、系统地讲授一门专业实践技能课程,指导本专业学生的实训,向学生传授本专业生产实践所需的专业技能;
2、参加本专业“双师”结构和“双师”素质教学团队建设,参与专业教学改革项目的研究与实践;
3、对本专业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六条 “楚天技能名师”教学岗位聘任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事业心强,有敬业奉献、团结合作、开拓创新的精神和品质;
2、长期在本专业(行业)技术领域或生产一线工作,具有高级技师职务或是具有一技之长的省级、国家级技术能手(大师、名师),业务精湛,技术(技能)高超;
3、有良好的身体素质,能全身心投入受聘院校相关专业实训教学工作,保证聘期内每学年在受聘院校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七条 省教育厅成立“楚天技能名师”教学岗位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各院校的设岗专业和审定聘任人员;通过省教育厅审定的高职院校设岗专业和聘任人员经公示后行文公布。
第八条 省教育厅每年受理一次“楚天技能名师”教学岗位设置申请。有关高职院校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教育厅提出设岗申请,并上报《湖北省高等职业院校“楚天技能名师”教学岗位设置申请表》、设岗方案及相关材料。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各校提出的设岗专业进行评议审定并行文公布。
第九条 “楚天技能名师”人选遴选审定程序
1、获准设置“楚天技能名师”教学岗位的专业由设岗学校根据专业教学要求,面向社会公布聘任人选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2、设岗学校针对设岗专业教学计划要求,成立由行业专家和有关人士组成的评议委员会,按照拟聘人选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对报名申请的人选进行评议,提出评价意见。评议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校外行业专家应不少于4人;
3、设岗学校根据评议委员会的评价意见择优确定拟聘人选,与拟聘人员协商确定聘期时间、聘期目标任务及相关事宜;
4、每年3月底前,设岗学校将拟定的《湖北省高等职业院校“楚天技能名师”教学岗位候选人推荐表》及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5、教育厅组织“楚天技能名师”教学岗位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设岗学校提出的拟聘人选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聘任人员名单将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省教育厅行文确认并通知设岗学校,由设岗学校与之签订聘任合同,发放聘书。
第十条 高等职业院校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省教育厅将停止其申请“楚天技能名师”教学岗位资格。
第五章 岗位待遇
第十一条 “楚天技能名师”在聘期内按约完成任务,将享受省教育厅发放的“楚天技能名师”教学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人民币2万元。
第十二条 聘任学校在聘期内应为“楚天技能名师”配备专职助手,提供必要的工作及生活条件。
第六章 岗位管理
第十三条 聘任学校应与“楚天技能名师”教学岗位受聘人签订聘任合同和订立工作目标责任书,规定聘期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条件。聘任合同和聘书副本由聘任学校报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楚天技能名师”教学岗位实行聘期目标管理。聘任学校每学年结束前对受聘人员进行考核,将其实际在岗履职情况和考核结果向省教育厅报告备案。2年岗位期满是否延聘,由聘任学校与聘任人协商,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五条 “楚天技能名师”在聘期内取得的科研成果、发明专利等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六条 “楚天技能名师”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聘任学校作出决定,解除聘任合同,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1、聘期内无特殊原因且未得到聘任学校同意,实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三个月的;
2、不能履行“楚天技能名师”教学岗位职责的;
3、教学工作中有违反职业道德、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
4、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5、触犯刑律的。
第十七条 “楚天技能名师”在聘期内不再兼任高等学校校级或部门行政领导职务,也不再受聘为其他高职院校“楚天技能名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湖北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