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科研工作、奖励优秀科研成果,调动广大教职工参与科研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学校竞争力,提升学校对外知名度,助力改革创新,助推学校发展,实现“理论提升,科研带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工作从取得科研成果、获得成果奖、承担科研项目、争取科研经费、产生技术应用与服务到款额和经济效益、举办学术讲座等方面进行考核。各项科研成果必须冠名“湖北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科研成果根据“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分类计分、逐项累加”的原则,统计结果、核发绩效、实施奖励。
第二章 对象与标准
第四条 科研工作考核的对象为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教职工。科研成果署名为“湖北职业技术学院”的外聘人员可以申报学校科研成果奖,但不作为科研工作量化考核对象。
第五条 当年调入学校不满6个月的人员,不计算本年科研工作量。年底职称发生变化的,仍按原职称进行考核。
第六条 工作量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达到工作量标准,科研考核为合格。少于工作量标准,科研考核为不合格。超过工作量标准的60%,科研考核为优秀。
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为合格、高学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未定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为优秀,学校按相关政策规定分别给予相应专项奖励绩效。
专业技术职称类别 |
工作量(单位:分) |
教授及相应职称人员 |
40 |
副教授及相应职称人员(含博士研究生毕业后未定职称人员) |
25 |
讲师及相应职称人员(含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未定职称人员) |
20 |
助教及相应职称人员 |
15 |
第三章 分类与分值
第七条 项目分类
(一)科研成果:指论文、教材、著作、专利、文艺创作等。
类别 |
细 目 |
分 值 |
论文 |
《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 |
每篇200分 |
权威刊物 |
每篇100分 |
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转载 |
每篇100分 |
中央、国家级主管报刊的理论版发表 |
每篇100分 |
核心刊物 |
每篇80分 |
部级主管、全国范围发行报刊的理论版发表 |
每篇60分 |
《科学与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人文社会科学会议录索引》(ISSHP)、《工程索引》(EI) |
每篇50分 |
高校学报 |
每篇25分 |
一般公开刊物 |
每篇20分 |
省级主管报刊的理论版发表 |
每篇15分 |
在公开刊物发表后的摘录论文,入选正式出版论文集的论文 |
每篇10分 |
在公开刊物的增刊、专刊上发表的论文 |
每篇5分 |
论文集 |
每万字2.5分 |
注:①权威刊物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提供的《权威期刊名录》为准。②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本)为准。 |
教材 |
国家统编规划教材 注:规划教材指国家教育部规划教材并盖章。 |
每万字10分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规划教材 注:由学校教材委员会认定。 |
每万字7分 |
一般规划教材 注:由学校教材委员会认定,视为公开出版教材。 |
每万字5分 |
新形态教材 注:由学校教材委员会认定,视为公开出版教材。 |
每万字4分 |
著作 |
学术专著 注:由学术委员会认定。 |
每万字8分 |
编著、译著 |
每万字5分 |
工具书、辞书、科普读物及其他一般专业性读物 |
每万字4分 |
注:学术著作必须正式出版,其中以省部级课题为支撑的学术著作按相应标准200%比例奖励。由国家一级出版社(国务院学位办认定)出版发行的按相应标准150%比例奖励。再版参照各类奖励标准,按其修订比例折算,没有修订的不予认定。与出版社合作出版,学校承担发行的减半折算。 |
文艺 创作 |
一般省级以上文艺报刊 |
中长篇小说、剧本 |
每万字2.5分 |
短篇小说、散文、杂文 |
每篇6分 |
微型小说、词曲、诗歌 |
每篇(首)5分 |
美术设计、摄影、书法 |
每幅5分 |
核心期刊或国家级报纸 |
中长篇小说、剧本 |
每万字7.5分 |
短篇小说、散文、杂文 |
每篇18分 |
微型小说、词曲、诗歌 |
每篇(首)15分 |
美术设计、摄影、书法 |
每幅15分 |
专利 |
发 明 |
每项160分 |
实用新型 |
每项40分 |
外观设计 |
每项20分 |
注:成功转让的专利,学校按转让价款总额的5%给予发明人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 |
软件 著作权 |
软件著作权 |
每项20分 |
(二)奖励成果:指获得学校和地市、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省级及以上学会、协会组织颁发的优秀科研成果奖。
类别 |
细 目 |
分 值 |
科 研 成 果 奖 |
国家级科研成果奖 |
一等奖5000分;二等奖2500分;三等奖1250分 |
省部级科研成果奖 |
一等奖2000分;二等奖1000分;三等奖500分 |
市级科研成果奖 |
一等奖1000分;二等奖500分;三等奖250分 |
厅级科研成果奖 |
一等奖400分;二等奖200分;三等奖100分 |
校级教学成果奖 |
一等奖200分;二等奖100分;三等奖50分 |
注:①国家级奖励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推广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等经中共中央或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奖项,文件和获奖证书由国务院或委托相关部委下发,并盖国徽印章。②省部级奖励是指国家各部委设立和组织实施,或由省委或省人民政府设立和组织实施,文件和获奖证书由省委或省人民政府或国家部委下发。③市级奖励是指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推广奖、调研成果奖、创新创业奖等经市委或市政府批准设立并颁发证书的奖项。④厅级奖励是指厅级主管部门主持评定并以其名义颁发的科研成果奖项。⑤校级教学成果奖是指学校两年或四年一届评定的教学成果综合奖。 |
学 会 奖 |
国家级学会、协会组织评选的成果奖 |
一等奖50分;二等奖30分;三等奖20分 |
省级学会、协会组织评选的成果奖 |
一等奖30分;二等奖20分;三等奖10分 |
注:①国家级学会是指国家各部委主办或主管的学会,或中国科协、中国作协等国家一级学会。②省级学会是指省厅级主办或主管的学会,国家二级学会,省级一级学会。国家级学会的分会视为省级学会。 |
(三)科研项目:指在考核周期内,纳入学校科研管理和财务管理的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和校级项目。横向项目须以学校或院部、科研平台等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且项目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财务管理。
1.纵向项目
(1)基本分标准
类别 |
细 目 |
分 值 |
科研 项目 |
国家级 |
重点项目2000分/项;一般项目1000分/项 |
省(部)级 |
重点项目1000分/项;一般项目500分/项 |
厅级 注:湖北技能型人才培养研究中心重点课题对应厅级一般项目200分/项,一般课题100分/项。 |
重点项目400分/项;一般项目200分/项 |
校(市)级 注:湖北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对应校(市)级相应分值。 |
重点项目80分/项;一般项目40分/项 |
(2)计分办法
①获准延期结题者,结题当年按50%计分。
②项目被撤销者,五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课题。
(3)加分项目(附有经费拨款)
①自然与应用技术学科:每万元50分。
②软科学、人文社会学科(含教研项目):每万元100分。
2.横向项目
项目基本分标准,按实际到账经费计算,每万元80分。
(四)成果转化:指当年的成果转让、技术服务、成果推广、科研成果产业化、商品化等。
类别 |
细 目 |
分 值 |
成果 转化 |
技术成果转让 |
60分/万元(到账经费) |
试销产品创利 |
40分/万元(到账经费)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10分/万元(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处出具的技术合同信息表) |
(五)学术交流:指参加校级及以上学术会议或学术讲座、交流会议论文、大会学术发言等。
类别 |
细 目 |
分 值 |
学术 交流 |
参加国际、国家、省、校级学术会议且论文入选会议论文集 |
国际、国家、省、校级分别计10、8、6、2分 |
参加国际、国家、省、校级学术会议并作大会交流发言 |
国际、国家、省、校级分别计30、20、15、5分 |
注:①国际学术会议是指国际学会的专业委员会主办。②国家级学术会议是指国家一级学会主办。③省级学术会议是指国家一级学会的专业委员会或国家二级学会或省部级一级学会主办。 |
(六)调研报告:指开展产学研调研所取得的被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用的各类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发展规划等。
类别 |
细 目 |
分 值 |
调研 报告 |
国家 |
800分/项 |
省、部 |
400分/项 |
市、厅、学校 |
80分/项 |
注:报告被相关部门采纳,需要提供充分可信的材料,包括报告原件、采用的文稿原件、相关证明等。 |
(七)采用案例:指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会、协会、联席会和学校要求对学校在强化管理与评价、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进行总结和提炼形成的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案例。
类别 |
细 目 |
分 值 |
采用 案例 |
国家级单位 |
50分/项 |
省级单位 |
30分/项 |
学校 |
15分/项 |
注:案例被相关部门采用,需要提供充分可信的材料,包括案例原件、采用的相关证明等。 |
第八条 凡是未纳入计分范畴的研究成果,若须列入计分范围,原则上由成果完成者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相关单位将申请提交科研处。根据有关规定,科研处提请学校学术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 考核与评价
第九条 所有成果必须署名“湖北职业技术学院”。与社会单位合作完成,学校排序处于第一位的,按相应标准的100%核算。学校排序处于第二位但含第一成果完成人的按20%折算。学校排序处于第三及其他序位的按5%折算。
第十条 多人合作完成的各类成果,其科研工作量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合作完成的学术论文只取前两名。按第一作者80%、第二作者20%比例分配。
(二)两人以上合作的著作(教材),由第一主编按本人实际承担的编写任务计分。本人承担部分字数不清的,按《多人合作研究成果排序及分配比例表》进行计分。
(三)合作完成的科研项目、奖励成果、专利等,排名以项目立项时项目主持人提供的人员清单为计分依据,或按照项目申报书,或项目评审报告,或最终成果的排名顺序,按《多人合作研究成果排序及分配比例表》进行计分。
多人合作研究成果排序及分配比例表
参与人数 |
排 序 及 分 配 比 例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1 |
100% |
|
|
|
|
|
|
|
|
2 |
80% |
20% |
|
|
|
|
|
|
|
3 |
75% |
15% |
10% |
|
|
|
|
|
|
4 |
70% |
15% |
10% |
5% |
|
|
|
|
|
5 |
65% |
15% |
10% |
5% |
5% |
|
|
|
|
6 |
60% |
15% |
10% |
5% |
5% |
5% |
|
|
|
7 |
55% |
15% |
10% |
5% |
5% |
5% |
5% |
|
|
8 |
50% |
15% |
10% |
5% |
5% |
5% |
5% |
5% |
|
9 |
45% |
15% |
10% |
5% |
5% |
5% |
5% |
5% |
5% |
9人以上 |
第一人为40%,其余人员平均分配60% |
第十一条 同一成果多次获奖的情况按最高奖项进行计分,不重复计算。
第十二条 个人科研工作实绩由科研成果、奖励成果、科研项目、成果转化、学术交流、调研报告、案例等方面累计计分构成。
个人科研工作实绩=科研成果计分+奖励成果计分+科研项目计分+成果转化计分+学术交流计分+调研报告计分+案例计分+其他
第十三条 科研工作当年考核合格(优秀),工作量超额部分,可结转下年使用,后两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 考核程序
(一)每年年末学校下发科研成果登记和科研工作量化考核通知,各单位按要求组织教职工如实填写《科研工作量化考核表》。科研成果未能计入当年考核的,计入下一年考核,对上年的科研考核不再调整。
(二)各单位指定专人对本单位所登记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计算每人的科研实绩分数,然后将考核结果连同成果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上报科研处。
(三)科研处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原件和复印件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退还原件,复印件存档。《科研工作量化考核表》一式四份,经科研处确认后,科研处、人事处、所在单位及个人各持一份,作为科研奖、科研奖励绩效和科研工作完成情况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考核工作流程
第五章 绩效与奖励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第六条《工作量标准》、第十二条《个人科研工作实绩》,核发个人专项奖励绩效。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第七条《科研成果》《奖励成果》统计结果,按每分25元标准,核发个人科研成果奖励。
第十八条 学校每五年召开一次科研工作会议并表彰“科研十佳”和“科研工作积极分子”。个人每年科研积分是确定“科研十佳”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科研成果、项目等必须是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以出版物、鉴定书、奖项证书、结题文件等原件上标明的日期为准。
第二十条 一般人员的成果由所在单位集中统计。学校领导的成果由学校党政办公室集中统计。离退休人员的成果(主要指奖励成果)由学校离退休工作处集中统计。成果单位署名为“湖北职业技术学院”的外聘人员由用人所在单位统计。成果一律录入学校“科研信息管理平台”,各单位初审,学校终审。
第二十一条 成果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的,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一经核实,由学校批准后撤销其科研分值和奖励,并按学术不端行为等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如有异议,提请学校学术委员会裁定。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